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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刑事诉讼监督部是什么?权威解释在这里(6)
 
日期:2018年09月11日       字号:
   提问: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违法线索后,作何处理?
   回答: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线索来源,对需要作出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侦查、审判机关说明情况。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线索来源方。对于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当面回复,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认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书面要求侦查、审判机关补正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侦查、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诉讼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刑事案件逮捕、起诉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附调查材料。
        调查后发现诉讼违法行为人对严重违法负有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对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办案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等检察意见。
        调查人员与控告人、举报人恶意串通,诬告陷害侦查、审判人员的,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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