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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斩断金融犯罪链条
 
日期:2026年04月28日    作者:阮婷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一笔贷款牵出双重罪责

上海静安: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斩断金融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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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研讨案情。

 

  伪造材料隐瞒房产抵押真相,套取900万余元贷款后无力清偿,一场看似简单的贷款纠纷,为何最终牵出骗取贷款、自洗钱双重罪名?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凭借细致审查与精准履职,在一起存疑案件中层层深挖、抽丝剥茧,破解金融犯罪隐蔽性难题。经该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20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洗钱罪判处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服务保障金融发展大局的担当。

明晰罪与非罪边界

  2024年12月,静安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朴某的案件材料。公安机关指控,朴某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通过伪造材料、隐瞒抵押物真实抵押金额,骗取A贷款公司900万余元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然而,办案检察官细致审查卷宗后,发现案件背后暗藏诸多待解疑点。

  时间回溯到2024年3月,急于填补资金缺口的朴某通过中介联系到A贷款公司业务员,以其名下上海某区房产为抵押,申请900万余元贷款。为顺利获批,他刻意隐瞒该房产已作为抵押物向甲银行申请借款、尚有2200余万元未归还的事实,通过篡改征信、贷款合同等材料,谎称房屋抵押资金仅剩985万元尚未归还。A贷款公司依据虚假材料,结合房产评估市值2795万元的结果,测算二抵抵押率符合放贷标准,遂联合B贷款公司以联合放款形式发放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

  借款初期,朴某按约支付利息,但本金到期后无力清偿。A贷款公司核查后才发现抵押物的真实抵押状况,此时受市场波动影响,房产市值扣除甲银行贷款后,残值已无法覆盖本次贷款金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1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朴某。到案后,朴某对伪造材料、隐瞒抵押金额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其房产在借款时市值3200万元,足以覆盖所有贷款,因此其没有诈骗的意图,本意是“以时间换空间”,待房产顺利出售后可清偿债务,但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出售周期拉长,因而暂时未能归还。

  金融诈骗类犯罪手段隐蔽、事实复杂,尤其是主观明知认定。办案检察官聚焦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审查。经查,检察官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朴某提供的抵押物真实有效,申请贷款时房产估值即便扣除甲银行贷款余额,残值仍可覆盖A贷款公司大部分贷款,A贷款公司债权并非无抵押担保,具备清偿可能,且朴某获贷后无逃匿、隐匿、挥霍等行为,而是按约定支付利息至本金到期,并且涉案房屋最终无法覆盖所有贷款确有市场波动的因素。因此,该案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上存疑。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行为人获取资金的手段、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证据,不能仅以客观存在欺骗行为就直接认定合同诈骗。”办案检察官表示。据此,静安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重点查明朴某签约时的资产估值、收入状况及整体负债情况,精准界定其主观故意。

从经营贷流水中揪出骗贷的新事实

  2025年8月7日,该案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发现,案发时朴某经营的Y公司仍在运转,其名下另有房产、车辆,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事发后,朴某将涉案房产变卖,并主动联系贷款公司协商还款计划,在侦查阶段已退赔百万余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欠款全部归还。鉴于朴某具备还款意愿和归还能力,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在审查过程中,几笔异常资金流动与朴某闪烁其词的供述引发检察官警觉。经查,朴某在经营Y公司期间,曾以企业经营为由,先后向深圳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400万余元经营性贷款,当被问及贷款具体去向时,其始终避而不答。同时,检察官发现,这些本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对公账户监管的“专款”,流转路径诡异,有部分资金与朴某个人账户资金混同后去向不明。

  经营性贷款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融资工具,资金用途受严格监管。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将经营贷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活动,核心原因在于经营贷的风险评估基于企业经营状况、现金流稳定性等要素,若资金流入高风险领域,将加剧资金回收不确定性,推高不良贷款率,造成金融资源错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基于上述判断,检察官怀疑朴某实施了虚构贷款事由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当即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建议调取Y公司与涉案银行的贷款合同、对公账户流水、资金划转凭证等材料,全面核查贷款申请流程、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并针对经营贷申请细节、资金使用情况再次讯问朴某。

  经查,2023年12月,朴某为投资期货交易,隐瞒真实用途,以Y公司经营需要为由,陆续向深圳乙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性贷款共计400万余元,上述钱款全部违规用于期货投资。办案检察官指出,尽管朴某申请贷款时具备一定资产与经营收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其隐瞒真实用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30余万元,对上述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挖自洗钱犯罪线索

  金融犯罪的资金运作环节易滋生洗钱等关联犯罪。办案检察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排查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风险隐患。

  “我们对经营贷资金有贷后监控,但仅覆盖银行发放后的第一手去向,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再流转,尤其与个人账户混同后,很难持续有效跟踪。”银行工作人员的这句话让检察官意识到,朴某明知经营贷禁止用于期货投资,为逃避监管、规避银行提前收贷,可能会通过手段掩饰资金来源与性质。

  为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一方面针对性讯问朴某,聚焦资金套取方式、流转路径等核心问题突破;另一方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海量书证、电子数据,逐笔核查资金轨迹。最终查明,朴某骗得上述400万余元经营性贷款后,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及个人账户,对资金进行多层流转、混同,完成资金“洗白”后,将360万元转入个人期货账户。

  办案检察官认为,朴某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掩盖违法用途的故意,应当以洗钱罪与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办案时,检察官还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最终,朴某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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