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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崇个性化教育,竟然不让女儿上学 上海普陀:支持起诉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我的孩子,我想怎么教就怎么教,不用你们管!”面对上门劝学的工作人员,赵玲玲情绪激动地关上了门。在她的身后,是已经辍学在家数月、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7岁女儿小敏。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义务,岂能成为监护人任意处置的“私事”?近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变更抚养权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敏的监护人变更为父亲王强。在检察机关与多部门的接力护航下,曾被困在“家庭教育”孤岛上的小敏,终于开始了新的生活。 上学一天就被母亲“雪藏”家中 2024年9月,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敏仅到校一天,便再未踏进校门。赵玲玲以“学校环境压抑”“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送女儿上学,甚至对试图与之沟通的老师避而不见。 依托与普陀区检察院建立的“检校问诊室”机制,学校第一时间将小敏的情况反馈给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7岁正是接受义务教育、融入社会的关键期,长期脱离学校环境会对孩子的认知和心智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获取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牵头教育、团委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通过调取入学记录,并与班主任、任课老师深入交谈,工作小组证实小敏在开学首日表现正常,无任何身体不适症状。随后,工作小组多次前往赵玲玲住处尝试家访,但都被拒之门外。通过走访赵玲玲邻居和所在物业公司,工作小组发现赵玲玲经常将小敏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外出办事,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问题。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赵玲玲把孩子留在家里进行所谓“家庭教育”,不过是带孩子去游乐园、展览馆等场所消遣,并未开展系统的知识传授。日常生活中,赵玲玲还有情绪易激动、逻辑混乱、频繁因琐事报警等异常表现。 不认可学校教育,拒绝送女儿入学 经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社工机构进行心理评估,小敏因长期脱离系统教育和正常的社交互动,已出现明显的认知发展滞后和社交能力不足。 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普陀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教育、街道等单位及青少年社工,研究制定了针对性方案,多次上门对赵玲玲进行释法说理与训诫提醒。为纠正赵玲玲的监护失职行为,该院联合相关部门向其送达《督促监护令》与《学习建议书》,并引入专业社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然而,社工在指导中发现,赵玲玲的教育理念存在严重错位,固执地认为“学校教育会压抑孩子的天性”,盲目推崇所谓的“个性化教育”。面对多部门的反复劝导与联合干预,赵玲玲置若罔闻,以“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为由,拒不履行送女儿入学的法定义务。 王强与赵玲玲已经离异并失去对女儿的抚养权,眼看女儿重返校园遥遥无期,他也深感焦虑与无奈。2025年7月,王强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赵玲玲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身心健康,已不适宜继续直接抚养。而且,王强不仅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强烈的抚养意愿,其诉求也得到了孩子外公、外婆的理解与支持。 变更抚养权,女童得以重返校园 考虑到小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处于赵玲玲控制之下,王强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等方面确有困难,2025年7月31日,普陀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办案中,检察官协助王强全面调取了教育部门的强制报告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社工机构的调查报告,固定了赵玲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及阻碍探视的关键证据,并为王强协调指派了法援律师。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清晰阐明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监护人都不得以个人意愿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一审判决小敏随父亲共同生活。赵玲玲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 案件尽管已办结,但保护并没有止步。普陀区检察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街道未保站及学校,为小敏量身定制综合救助方案:妇联安排专家指导家庭教育,改善亲子沟通;教育部门与学校制定复学与心理调适方案,帮助小敏适应校园;街道未保站组织志愿者提供课后辅导与社区实践,助力她融入社会;检察官定期回访持续跟踪,确保救助见效。 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依托法治副校长制度深化“检校问诊室”机制,构建起线索发现、行政干预、司法守护的全链条保护闭环,已累计化解涉校纠纷120余件。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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