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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院推动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规范机制
 
日期:2015年01月12日    作者:宝剑    字号:

 

日前,宝山区公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部门共同会签《宝山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机制,为推进专业化社会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社会调查报告是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教育及矫治的重要参考。”宝山区院未检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可以较为全面的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情况,为分析其犯罪原因以及对其进行适当的量刑提供重要参考。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调查主体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是否保证真实、公正和全面,常常受到各方质疑。“虽然法律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可作为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各自职能不同,在调查中容易带有倾向性,削弱了社会调查的公正性。”该负责人说。

对此,在此次会签通过的《宝山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改变了过往社会调查报告基本由法院、检察机关制作的现状,改由中立的社工矫正机构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社工矫正机构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牵连,且具有专业化的社会调查能力,能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公正与全面。”在谈及社工机构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时,该负责人表示。

据悉,根据此次会签的《实施细则》,社工机构是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需委托社工机构进行,社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并反馈评估结果。为确保调查报告的质量,社工机构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需优先安排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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