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为我做认真细致的审查,我一定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接受法律制裁。”走出看守所高墙,涉嫌交通肇事的陈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如是说。
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依申请对一交通肇事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嫌疑人陈某具备变更强制措施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这意味着陈某可以回家与家人共同度过一个团圆年。
去年10月31日凌晨,陈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在其前方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案发当时,被害人魏某正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作业平台内随车作业。由于作业当时魏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加之陈某驾驶车辆的猛烈撞击,魏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了羁押的强制措施。
羁押期间,陈某对自己因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后果悔恨不已。陈某家庭虽然经济条件困难,但为弥补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失,陈某家人多方奔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与监所检察官进行入所谈话时,陈某了解到,自己具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收到申请后,检察官查阅核实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办案机关、羁押机关、被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等各方意见。由于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时,陈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在原地等候警察到场处置,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案件事实清楚;加之案发后,陈某在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对方谅解。在了解陈某羁押期间表现并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嘉定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据此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对陈某的申请进行答复的同时,检察官还向陈某及其家属阐释了各类强制措施的法律意义和区别,告知陈某不予羁押不代表诉讼终结,要求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于是有了本文开始时的一幕。
据悉,去年以来,嘉定区检察院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监所检察官通过入所谈话、检察官约见等方式,及时告知羁押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并对相关案件开展严格审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40人,审查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5人,充分保障人权,努力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强调的人权原则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