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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回头金不换 考察帮教助新生
 
日期:2015年02月04日    作者:程欢彦    字号:

 

    “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会好好做人,努力工作,孝敬我的父母和家人。”这段诚恳而坚定的话语,出自一名未成年少年的口中。123日,松江区检察院召开对刘定凯(化名)的不起诉决定宣告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刘定凯是四川省巴中市人,跟随父母来沪打工。过早的进入社会,以及父母的无暇看管,使其结交了一些行为不当的不良青年。20144月下旬的一天,未满18周岁的刘定凯与另三名男子通过未锁的窗户进入到松江区九亭镇的一户人家内,窃得屋主放在卧室衣柜包内的一根黄金项链及挂坠。后销赃得款3620元,几个人吃喝玩乐,将其挥霍一空。

案发后,刘定凯家长全额赔付了被害人所受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刘定凯本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现出强烈的悔改心理。检察官对刘定凯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后,考虑到刘定凯作案时属于未成年身份,在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程序含义、意义、后果,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后,松江区检察院决定对刘定凯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帮教。

负责检察官详细的告知了刘定凯在考察期内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考察小组人员对其在生活、交友方面进行引导和监管,并让其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及活动情况。同时还积极督促其按时参加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团队活动、公益劳动等各类观护活动,积极改正自己错误的思想观念。

20149月间,刘定凯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在一家冷冻食品厂里上班。虽然工作很辛苦,但刘定凯态度认真,他的努力得到了老板的认可。秋收时节,刘定凯还主动提出要回家探望年迈的爷爷,与母亲一起帮助爷爷做农活。看到爷爷辛苦地在田间劳作,靠自己的劳动换取收获,想到自己之前不劳而获的心态,刘定凯羞愧不已,暗下决心,要靠自己的努力让家人过上幸福生活。

通过积极参加参观公益活动,刘定凯逐渐摒弃了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也更加懂得关爱家人。时常用积攒的工资给长辈买些礼物,在家里也主动帮父母做家务。刘定凯的父母也在考察小组的教育与指导下,改变了以往的教育模式,与刘定凯多交流、多沟通,家庭氛围也越来越和睦。

通过考察期间每月思想动态汇报及面谈,加上参加各项活动和在工作中的锻炼,刘定凯在思想认识上获得了巨大的转变,成长显著。六个月的考察期结束后,松江区检察院决定对刘定凯不予起诉。其不起诉记录于同日由公安机关进行封存,以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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