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安民警出庭作证,指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去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应沈某要求携带毒品乘车至沈某家中,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三包白色晶体贩卖给沈某,并与沈一同吸食。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沈某家门口将被告人丁某与沈某抓获,并从被告人丁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从沈某家中查获白色晶体三包,总净重13.73克。经检验,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丁某拒不认罪,辩称当日至沈某家中是与沈商量事情,并没有贩卖毒品给沈某。而对于其拿到的1400元毒资,丁某亦辩称是沈某欠他的钱。针对丁某拒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提请审判长传唤民警出庭作证。民警到庭后,认真回答了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的发问,详细阐述了布控、抓捕丁某的过程,并对查获毒品及毒资的细节进行了说明。
检察官表示,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直接接触案件事实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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