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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收费万元的童模走秀竟暗藏商标侵权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作者:高诗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收费万元的童模走秀竟暗藏商标侵权

上海静安:抽丝剥茧厘清事实 组织者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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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研判案情。

 

  花上万余元报名费,就能让孩子身着奢侈品牌服装走T台,成为朋友圈最靓的崽,不少家长为此心动。但光鲜背后,秀场里闪烁的奢侈品标志却可能未获得品牌授权。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对借组织奢侈品牌走秀名义敛财的李某提起公诉后,2025年10月,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近日,在检察官的跟进回访中,相关品牌方对检察机关精准有力打击侵权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高水平履职高度认可。

  是否侵犯品牌商标权

  李某注册成立某影视传媒公司(下称“A公司”),主营业务是与童模机构合作组织走秀活动。2023年至2024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李某组织多场含有多个奢侈品牌注册商标的时装走秀活动,并收取报名费用。活动中,李某在宣传海报、活动现场大屏及社交平台视频中均使用多个奢侈品牌Logo。

  直到2023年12月,D品牌发来律师函,李某才停用该品牌Logo,但仍继续使用其他品牌商标。2024年4月25日,G商标品牌权利人报案,李某的侵权行为浮出水面。同年8月22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虽然我没有获得这些品牌方的授权,但童模们穿的都是品牌服装,我认为我没有侵犯G品牌的商标权。”到案后,李某这样辩解道。

  商标主要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共分成45个大类。商品商标,用于标识和区分有形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例如第25类的服装鞋帽,保护对象针对实体商品;而服务商标,则用于识别服务的提供者,例如第41类教育娱乐,保护对象指向无形服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务商标已被正式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本案侦查初期,办案检察官在依法介入过程中发现,在李某自行主办的走秀活动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Logo进行宣传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侵权,具体侵犯哪一类商标权,需要进一步审慎核查。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据此,静安区检察院在依法介入阶段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有效期限。

  经查,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41类“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注册了服务商标,其中有2个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完整覆盖了李某举办涉嫌侵权活动的全部期间,另有1个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仅涵盖部分走秀时段。

  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李某在未经奢侈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组织的童模走秀活动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开展走秀服务,刻意营造与品牌相关的商业氛围,以此吸引参与者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对上述3个奢侈品牌在第41类“组织时装表演”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若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表格隐藏行里有何玄机

  如何精准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

  为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调取A公司注册信息、涉案品牌服务商标注册证明、品牌走秀视频等基础证据,同时联系参与童模走秀的家长核实具体情况。

  “报名费都是通过培训机构统一支付的。”“每次走秀活动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装展示,普通走秀不含这些品牌,两者交叉进行。”家长的陈述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线索。经查,参与李某所办走秀活动的家长将费用交至培训机构,再由培训机构转入李某公司或其个人账户,而李某举办普通走秀与未经授权开展品牌活动的资金均转入上述账户。

  如何剥离李某举办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准锁定李某涉嫌侵权活动的违法所得?办案检察官从李某被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一份人员参加情况表,表格行数存在明显跳跃、并非连续排列的异常情况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这些“消失”的行是否隐藏着关键信息?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尝试点击“取消隐藏”功能,一份详尽记录随即赫然显现——其中不仅完整登记了所有参与走秀儿童的身份信息、报名机构、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记情况,更通过备注清晰标注了报名类型:部分儿童仅参与品牌走秀,部分仅参与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参与“套餐活动”(即同时参与品牌秀与普通秀),且表格中还详细列明了各类报名对应的具体缴费金额。

  为核实数据真实性,办案检察官立即联系相关儿童家长,确认其实际支付的活动费用与表格记录完全一致,表格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得到进一步印证。检察官以此为依据,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报名服务费收入重新审计,明确剔除套餐中单独参与普通走秀的费用,并在扣除相关产品成本后,精准核算违法所得。最终确认李某的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025年1月,公安机关以李某及其设立的A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本案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李某在明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多场含相关品牌元素的儿童时装走秀活动,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那么,A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办案检察官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后,发现A公司存在多项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组织架构虚化,除李某外仅有一名设计师,案发前仅有一两名销售人员且无固定工资,难以认定为具备完整单位职能的组织;二是财产高度混同,李某虽以A公司名义租借场地、使用对公账户对外付款,但收取报名费时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A公司收入与个人财产界限模糊;三是主营业务违法,A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活动即为举办各类儿童时装走秀,其中大部分经营活动涉嫌侵犯服务商标;四是违法所得归个人支配,A公司违法收益实际由李某个人掌控使用。办案检察官认为,A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违法所得归李某个人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针对A公司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检察机关已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静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3条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7月10日,该院对李某提起公诉。在检察官的有力指控和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下,李某最终认罪悔罪,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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