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时不努力,考试徒伤悲。更有甚者,歪脑筋一动,竟然找“枪手”替考,自以为是件小事,最终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20年6月12日,黄浦区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被告人赵某、钱某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钱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为顺利通过高等教育专升本自学考试的英语科目考试,萌生找人替考的想法。经朋友介绍认识,其在微信中与被告人钱某商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替考报酬等情况。 同年4月14日,钱某持赵某的准考证进入考场代替考试,经监考人员将身份证及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比对发现异常后,钱某主动交代替考行为。同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据赵某交代,他原本以为找人替考如果被发现,仅仅是这门科目成绩无效,没有其他任何风险。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教育部2012年1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确认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 检察官提醒: 正值考试季,无论参加何种形式的考试,都不能心存侥幸,作弊行为不可取,替考行径不可为。 代替考试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与考试选拔人才的功能相违背,严重影响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代替考试也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一种社会不良风气,违反了社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妨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应当坚决杜绝和予以惩治。 成功从来没有捷径可走,尊重知识,敬畏规则,诚信应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