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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院启动相对不诉挽救“冲动青年”
 
日期:2014年11月12日    作者:查剑    字号:

 

18岁的青年小(化名),一次冲动之下随手拿起了打气筒将路边的奔驰车砸烂,该严惩还是挽救?日前,闸北区检察院召开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审查会,就小一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充分听取公安侦查人员及被害人叶某的意见。

20147月,闸北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但这件普通的小案件却引起了该院公诉科科长陈苹的关注。按照习惯,陈苹每天都会浏览所有受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虽说只是浏览,但从事公诉工作近10年,陈苹对案件有着异于常人的敏感,总能在浏览时发现关键问题。如果仅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来看,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陈苹在案件中留意到一个细节,这个年轻人在砸车的3个月前才刚刚年满18周岁。

从刑法的角度来讲,18周岁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18周岁之前属于未成年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能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一旦年满18周岁,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从法律执行者的角度而言,小的案件完全可以“诉”了之,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能避免额外风险。但陈苹却没有选择这种最简单直接的处理方法。

在她看来,这个年轻人所犯的罪行较轻,情节也不恶劣,如果简单起诉,在他的人生中留下污点,很可能就此毁了他的人生。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通过与小及其母亲的进一步沟通,陈苹了解到,小的父母在其6岁时就离异了,小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其关心和照顾也不够,导致小自我情绪控制能力较差。案发当日,由于他随意辞职被母亲责备,一时情绪失控才砸了车。

在与被害人叶某复核案件的相关情况时,了解了相关情况的叶某也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愿意给小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主动减免了小的赔偿费用,甚至提出可以招聘小到自己开的面馆里工作。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叶某与小达成了刑事和解,小的母亲也代为赔偿了叶某相应的损失。

由于小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案件已具备不起诉的条件。但为了真正地帮助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将来能正确地面对挫折,及时疏导负面情绪,陈苹参考未成年案件的办理,引入了心理疏导机制,为小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其做了专业的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使之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在不起诉听证会上,被害人叶某和闸北公安机关承办民警都表示,小是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相应的损失,同意检察机关对小从宽处罚,给予其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听证会结束后,小也真诚地向叶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当时我一时冲动做错了事情。谢谢您能原谅我,给我这么一次机会,我心里十分后悔,一直想向您道个歉,对不起!”据悉,此次公开听证的结果将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看到小能真心悔悟,陈苹心中的大石也终于放了下来,“对检察官而言,公正并不仅仅是站在法庭上与罪恶交锋、铿锵有力地指控犯罪,我们面对的犯罪分子也总是罪大恶极的,甚至不少都只是一时失足从而站在是与非、对与错的边缘,需要我们去挽救、去感化,去拉他们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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